§ 14. 神的真理
「真理」(Truth)一詞在聖經中頻繁出現,且具有廣泛的含義。希臘文 ἀλήθεια(源自 ἀ- 與 λήθω)的原始含義是「公開」;即未被隱藏的事物。但在希伯來文中,進而也在聖經中,真理的原始概念是指那些能夠支撐、不會失敗或使我們的期望落空的事物。因此,「真實的」(The true)是指:(1.) 與虛構或想像相對的真實存在。耶和華在以賽亞書 43 章 7 節被稱為真神,因為祂確實是神,而外邦人的神則是虛無與空虛,僅是想像中的存在,既無實體也無屬性。(2.) 完全符合其概念,或完全達到其所宣稱之本質的事物。一個「真實的人」是指完全實現了人性概念的人。真神是指具備神性所包含之一切內涵的那位。(3.) 現實與顯現完全對應的事物。神是真實的,因為祂確實是祂所宣告的那位;因為祂就是祂命令我們相信祂是的那位;且因為祂所有的宣告都與實際情況相符。(4.) 可以信賴、不會失敗、不會改變或使人失望的事物。在此意義上,神因其不變性與信實,也是真實的。祂的應許絕不落空;祂的話語從不使人失望。祂的話永遠長存。當我們的主說「你的道就是真理」時,祂是指神所啟示的一切皆可信賴,因為這些啟示精確地對應於實際存在或將要存在的事物。儘管天地都要廢去,祂的話卻永不廢去。
因此,神的真理是所有宗教的基礎。這是我們確信神在祂的作為與聖經中所啟示關於祂自己及其旨意皆可信賴的根據。祂確實存在、確實有旨意,並將成就祂所宣告的一切。這同樣也是所有知識的基礎。我們的感官不會欺騙我們;意識在教導我們時是可信的;任何事物正如它顯現給我們的那樣;我們的存在並非一場虛幻的夢——這一切除了建立在神的真理之上,別無他處。從這個意義上說,所有的知識都建立在信心之上,即:相信神是真實的。
神學家們習慣這樣說:(1.) 「神的本體真理(Veritas Dei in essentia),是指一切屬於最完美本性並構成其整體的屬性之協調;以此理,真神與虛構及捏造的神相對。」(耶十 8, 10, 11;約五 20, 21。)(2.) 「神的理智真理(Veritas Dei in intellectu),是指思想與對象的協調。」……(伯十一 7;徒十五 18。)(3.) 「神的意志真理(Veritas Dei in voluntate),是指其旨意與有效計畫,與理智中正確認知並判斷的理性之間的協調。」(羅十一 33。)(4.) 「神的行為真理(Veritas Dei in factis),是指行動與計畫的協調。」(詩二十五 10。)(5.) 「神的言語真理(Veritas Dei in dictis),通常單稱為誠實(veracitas),是指所有言語與正確思想、內心意念及意志之有效計畫的協調。」(民二十三 19;撒上十五 29;多一 2;來六 18。)「這顯明於:(a) 教義中(賽十七 17);(b) 預言、應許以及警告中。(民二十三 19。)」
改革宗神學家恩德曼(Endemann)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神的誠實(Veracitas)在雙重意義上正確地歸於神:(1.) 就祂從不犯錯而言,因為祂是全知的;祂從不向他人傳達錯誤,因為這與祂的良善相悖……(2.) 就神在言語或行為中實際表達祂所思念的事物而言。神藉著祂的行動與言語,旨在讓人信靠祂等,若祂背離真理,這一目的便會落空。聖經教導同樣的事,即神……是真實的,免於一切錯誤與謊言……神是信實的(Fidelis),就祂誠懇地應許某事,並確實地完成該應許而言……我們將嚴厲歸於神,就祂履行祂的警告而言。」
哲學神學家們實際上否認神有「真理」這種屬性。他們聲稱,該詞所指的僅是「規律的統一性」。神的效能總是透過這種方式運作,使我們可以信賴事件的規律性序列。在這方面,可以說神是真實的。布魯赫(Bruch)承認:「這個概念必然源於我們的宗教意識,因為我們以完全的信心擁抱我們視為神聖啟示的事物,並確信神會在適當的時候成就祂所計畫、應許或威脅的一切。這種信心在聖經中常以最強烈的措辭表達,是基督徒接受在基督裡所作啟示的堅定信心的源頭,也是他期待神聖應許實現時那種不動搖的確信的源頭。」然而,儘管這個關於神真理的概念植根於我們的人性,並在聖經中得到如此清晰的認可,且深深進入信徒的宗教經驗與盼望中,但這卻是一種錯覺。神並沒有這種屬性。若要在神的心意中假設「目的」與「行動」之間的區別,這是不合哲學的,因此是不可能的。布魯赫說,將真理或誠實歸於神,是「建立在假設神內在有思想與其顯現、應許與威脅及其成就之間的區別,這不僅破壞了神聖本體的統一性,還將祂降格為受時間限制與變化的存在……將誠實歸於神,源於我們對自身的觀察,這帶有擬人論的烙印,沒有資格獲得科學上的認可。」他進一步反對在通常意義上將真理歸於神,因為神是按照規律統一地運作,因此,「嚴格來說,祂那裡不可能有什麼應許或威脅。」其觀點是,正如神建立了某些物理定律,人若遵守便安好,若違背便受苦;同樣地,也存在決定理性受造物福祉的規律:若我們遵守這些規律,我們就幸福;若忽視它們,我們就悲慘。神與此無關,除非祂建立了這些規律並執行它們。因此,神真理的哲學概念,就是物理與道德規律的不變性。施魏策爾(Schweizer)更明確地提出了這一觀點。神從世界之初到終結是同一種因果關係;在道德世界中,這就是祂的真理(veracitas, fidelitas),即後來的啟示或這種因果關係的顯現,對應於我們從早期顯現中所預期的結果。根據這種觀點,神與其說是一位位格,不如說是宇宙道德秩序的一個名稱。當然,這種表述方式包含某些真理。神治理受造物(無論是理性的還是非理性的)的規律是統一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這確實是真的;他在今生與來世都會領受其行為的自然後果。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但這些規律是由一位位格神所管理的,祂如同控制物理規律以產生豐收或饑荒、健康或瘟疫(按祂所認為合適的方式)一樣,祂也控制所有決定人類靈魂福祉的規律,以成就祂的設計,並確保祂的應許與警告得以實現。一個治理良好的政府,其法律是統一且公正的,但這並不與其人為的執行相矛盾。
值得慶幸的是,至少在某些情況下,那些因其哲學而無法相信神之位格的人,卻相信基督的位格,他們將基督視為一位具備神性一切屬性的人,並因此愛祂、敬拜祂。